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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收回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收回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收回用地范围
用地单位:原兰州经编针织厂、兰州石化公司(约373平方米)、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约13平方米)。
收回土地面积:4745.6平方米(合7.118亩)。土地位置:西固区,B003#规划路中段、B005#规划路(山丹街)南端。
二、公告和受理反馈时间
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19日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期限内,用地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期限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持权属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登记手续办理
拟收回用地上的他项权利请自行解除。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应的他项权利人请于收到市政府收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城关区张掖路136号,政务大厅7楼)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兰州市土地登记交易信息中心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27号邮政编码:730000
联系电话:0931-4523512联系人:曹凤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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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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