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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条例:符合政策产妇增加60天产假

兰州晚报  2016-03-31 08:52

[摘要]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 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省将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 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按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我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各有子女的夫妻再婚可申请再生一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但未经县级以上 人口和计划生育 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另行制定。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各有子女的,可申请再生一胎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 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 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批准,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在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东乡裕固保安族等少数民族家庭可申请“第三孩”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加社会救济金困难补助费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个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给予10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 、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困难补助费。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 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符合二孩政策但放弃生育的农村夫妻奖励1000元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 给予10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针对的群体是2016年1月1日前的情况,即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前符合生育二孩政策但放弃生育的家庭。已经享受本条例相关规定奖励和优待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享受的不再退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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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多可达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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