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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推进兰白户口教育社保等一体化发展

兰州晨报  2015-04-13 09:14

[摘要] 省政府法制办即日起就《甘肃省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即日起就《甘肃省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在4月20日前,通过邮寄信函(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发送电子邮件(xz4609567@163.com)等方式提出。

《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取消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条例(征求意见稿)》所称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由兰州市、白银市、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大学科技园、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兰州理工大学等等构成。为进一步创新创业环境,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试验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试验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氛围。

取消省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实行科技型企业创业零收费

支持试验区内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试验区创办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型服务机构。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入股比例不设上限。试验区实行科技型企业创业零收费。

充分发挥本省创新人才优势,加大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力度,争取国内外著名大学在试验区联合办学或者设立分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到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中设立产学研基地,支持各类青年科技人才在产业基地和科技园区创新创业。

★提高重要贡献人员比例

鼓励国内外民间资本在试验区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科技融资专业机构和民营银行,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分(支)行。

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试验区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其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五年内保留原职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企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创新创业,离岗创业的五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试验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同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企业按15%所得税的双重税率优惠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后,按照市县政府的投入水平,省财政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取消统一的职称评审制度,赋予试验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权限,对试验区的科技人员实行政府补贴。

★推进兰白通讯、居住等一体化发展

推进兰州、白银两市和兰州新区通行、通讯、居住、户口、教育、社会保障、医疗等一体化发展,实现重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实现人员、技术、信息、资本等有序流动,促进资源流动的便利性和区域间的平衡发展。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验区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试验区相关单位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区,就地入托和就学。

建立适应科研院所发展的出资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岗位薪酬及聘用制度。支持科研院所整合和并入企业,对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职称、职务等给予平等待遇。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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