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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本月起执行公积金新政 首付和高限额均调整

西部商报  2015-04-08 09:20

[摘要] 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高限额、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利率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4月7日,记者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高限额、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利率等方面作出了调整。个人购买商品房、经适房等住房申请贷款时,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贷款高限额上,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新规从4月1日起执行。

个人贷款高限额提高至60万元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执行后,个人贷款高限额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高限额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规定,若借款人所购住房为首套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初次交易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若为二手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若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若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套房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初次交易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若为二手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若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此外,不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若为“商转公”(即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贷款利率均按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新政执行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首套房及二套房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目前,贷款1至5年内的利率为3.5%,6至30年内的利率为4%。对比此前政策可以发现,二套房在贷款利率上有明显“政策利好”,新政执行前该中心对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是按现行利率上浮1.1倍执行。

此外,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50%执行;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1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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