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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新政 足额缴存3月可支付房租

兰州晚报  2015-04-08 10:01

[摘要] 缩短公积金足额缴存的时限,不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房租发票等,减少支取额度限制……随着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系统4月7日上线运行,该中心同步出台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对缴存者租房等7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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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个人住房贷款高限额、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利率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其中,个人购买商品房、经适房等住房申请贷款时,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贷款高限额上,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新规从4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析:

高限额

《通知》指出,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贷款对象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贷款担保

《通知》表示,贷款担保方式选项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且不能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住房作反担保,在所购住房满足抵押登记条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额度及利率

新政明确,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二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所购二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贷款利率:首套房及二套房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通知》特别指出,取消“借款人还款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结清”的政策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后次日起,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清的,中心各分支机构都予以办理。

异地贷款

《通知》指出,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购房,均可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的查询途径;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发票的查询途径。

其他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三县五区)购买房产时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需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载明开户日期、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缴存余额、是否申请过贷款及贷款是否已还清、账户查询途径等。

异地购房贷款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真实性,由各分支机构贷款主管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方式应以网络查询、抓屏留档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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