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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新政 足额缴存3月可支付房租

兰州晚报  2015-04-08 10:01

[摘要] 缩短公积金足额缴存的时限,不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房租发票等,减少支取额度限制……随着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系统4月7日上线运行,该中心同步出台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对缴存者租房等7种情况下

缩短公积金足额缴存的时限,不需提供《房屋租赁证》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房租发票等,减少支取额度限制……随着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系统4月7日上线运行,该中心同步出台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修订)》,对缴存者租房等7种情况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另外,因购买商品房而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首付比例的要求也从30%降至了20%。

足额缴存3个月即可支取付房租

2015年1月底,住建部等部门曾发布新规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其中受关注的一项内容即放宽租房支取公积金的条件,简化手续。对于租住商品房的缴存者而言,此次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落地”的新政从缴存时限、申请条件、支取额度等多方面都降低了“门槛”。

原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必须在该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达到申请支取条件。支取时须准备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所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对该房屋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及办证时的费用发票、租房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等至少7项资料,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应缴存额的50%,并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的房屋租金

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职工,只要在该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即达到提取条件,准备资料减少至3项,即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待该中心对无房事实进行确认后,就可支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应缴存额。

本市职工异地就业后可支取

对于因购房外的其他住房消费想要支取公积金,或因工作变动要调往异地但无法让公积金“随身转移”,亦或是“关、停、并、转企业”的缴存职工而言,此次“新政”将更大限度地提高公积金使用灵活度,方便缴存职工支取。

1、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修订版对此类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做了提升,原本规定为“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30%”,新修订后改为:“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

2、修订后,兰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转移条件的,可申请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3、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修订后取消了“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年龄限制,只限定了“未就业两年以上”,就可以支取公积金。此项细则的修订,解决了关、停、并、转企业及我市企业改制破产中托管到该中心管理的单位职工长期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客观问题。

扩大弱势群体支取范围

因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困难家庭须支取住房公积金时的条件也在新政后放宽。此次修订版新政对以下三种情况都做了调整,扩大了伤残职工灵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并根据情况提高了支取额度。

1、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修订后,将申请资料中原来规定的“1—4级伤残证明”修改为“1—6级伤残证明”,扩大了伤残职工使用公积金的范围。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修订后,将申请资料中原来规定的“1—4级伤残证明”修改为“1—6级伤残证明”,并由原来的“提取本人和配偶当年应缴存额的50%”提高到“本人和配偶当年应缴存额的100%”,扩大支取范围外,还提高了支取额度,大限度地保障生活困难家庭顺利支取公积金“救急”。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者须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原来规定为“只可以支取本人的公积金”,修订后扩展为“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示

若伪造虚假证明等

5年内不得提取或申请贷款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支取灵活度又大幅提高,但监督上也更加严格。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离退休等原因销户提取情形除外);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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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个人住房贷款高限额、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利率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其中,个人购买商品房、经适房等住房申请贷款时,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贷款高限额上,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新规从4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析:

高限额

《通知》指出,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贷款对象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贷款担保

《通知》表示,贷款担保方式选项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且不能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住房作反担保,在所购住房满足抵押登记条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额度及利率

新政明确,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二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所购二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贷款利率:首套房及二套房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期基准利率执行。

《通知》特别指出,取消“借款人还款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前结清”的政策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后次日起,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清的,中心各分支机构都予以办理。

异地贷款

《通知》指出,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购房,均可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的查询途径;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发票的查询途径。

其他中心缴存职工在兰州市(三县五区)购买房产时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需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载明开户日期、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缴存余额、是否申请过贷款及贷款是否已还清、账户查询途径等。

异地购房贷款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真实性,由各分支机构贷款主管负责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方式应以网络查询、抓屏留档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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