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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0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下放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流程机制,发挥属地化管理优势,让企业和群众能够在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过程中少跑路、就近办。
3月20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下放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流程机制,发挥属地化管理优势,让企业和群众能够在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过程中少跑路、就近办。
该通知明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分为正常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程序。正常使用时,应确定申报维修事项是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使用时,还应满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和事项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时,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呈报审核,未经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擅自开工的,工程维修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和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单位,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局属相关单位及、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下放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流程机制,发挥属地化管理优势,让企业和群众能够在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过程中少跑路、就近办,文书档案资料实现标准化、模板化,切实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工作,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相关工作内容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申请、审核、结算等,具体受理及审批部门由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决定;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高新区参照执行。
二、使用程序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分为正常使用程序和应急使用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应确定申报维修事项是属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还应满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和事项的要求。
(一) 正常使用程序
1.维修事项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以下统称申请人)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级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关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区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使用范围、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组织现场勘察
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对,依据《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合适、事项属实的,准予申请人按要求启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准备相关资料和发起业主确认及相关事项公示。
3.相关事项公示
申请人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告知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主要通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向列支范围业主征询意见;征询意见结束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赴现场监督并留取影像资料。
4.申报资料审核
维修资金使用相关需公示资料公示结束后,达到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所列施工前资料提交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整理申报资料,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给申请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书》。
5.维修方案实施
申请人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书》后,方可组织实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内容;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施工管理程序、规定等,依法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6.工程竣工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等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相关内容,对维修事项进行逐条核对和现场查验,根据验收结果签署《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单》,明确写明意见并进行公示。
7.竣工验收审核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结束,申请人应按维修资金使用竣工后提交审核资料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整理申报资料,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给申请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通知单》。
8.维修资金划转
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通知单》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划转;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复核资料,按金额审核部门审查结算金额数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申请人确认划转金额到账并核对金额无误,本次维修资金使用终结。
(二)应急使用程序
1.应急维修申请
申请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要求的事项,应立即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关于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报告》。
2.组织现场查勘
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勘察核对,应急维修范围合适、事项属实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准予进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事项公示和应急维修施工。
3.应急方案公示
申请人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后,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告知书》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主要通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赴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4.维修方案实施
申请人应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等文书材料公示的同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内容;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施工管理程序、规定等,依法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工程竣工验收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等应对应急维修事项进行验收,应准确填写《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应急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费用清册公示证明》,按要求签署《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单》。
6.验收结果公示
申请人应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单》《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主要通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赴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7.竣工验收审核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结束、验收结果公示后,申请人应按维修资金使用施工前、竣工后提交审核资料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整理补齐所有申报资料,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区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给申请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通知单》。
8、维修资金划转
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通知单》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划转;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复核资料,按金额审核部门审查结算金额数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申请人确认划转金额到账并核对金额无误,本次维修资金使用终结。
三、其他要求
(一)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呈报审核,未经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擅自开工的,工程维修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工程维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工程维修费用决算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区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工程维修费用决算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由第三方造价审核公司审核;在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提倡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三)维修资金划转前,由申请人将所有资料整理建档并准备四套(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申请人留存复印件一套,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留存原件一套,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及金额审核部门各留存复印件一套,进行归档。
(四)费用分摊原则:1、小区道路、室外照明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2、电梯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分摊;3、屋面、外墙由该栋楼全体业主分摊;4、小区监控、消防、排水设施、门禁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楼栋或单元共用的,由该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分摊。
(六)费用分摊计算方式:每户预分摊金额根据维修项目总费用除以分摊范围内总建筑面积,然后乘以每户建筑面积计算;工程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工程造价、监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经业主同意计入每户分摊费用,统一由维修资金列支。
(七)表决规则: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人数和面积要求的,需对使用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业主表决,直至符合上述规则后才能提出申请。
(举例:该栋楼共有300户,此300户建筑面积为30000m²,需要超过200户且面积超过20000m²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参与表决的户数和面积中需要超过100户且面积超过10000m²同意才能申请)。
(八)所有电子表格以及参考示例范本等资料,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在线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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