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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开始治理城镇小区无配套幼儿园等问题

兰州日报  2019-07-03 08:47

[摘要] 7月2日,市教育局公布了《兰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据悉,我市将由教育、住建、发改、人社、民政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治理小组,对我市城镇小区目前没有配建、配建不移交、规划无幼儿园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7月2日,市教育局公布了《兰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据悉,我市将由教育、住建、发改、人社、民政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治理小组,对我市城镇小区目前没有配建、配建不移交、规划无幼儿园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扩大我市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市民就近入园需求。

所有小区均在排查范围

据悉,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浪费、满足需求、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效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切实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我市未按要求规划建设或未按规定移交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各类住宅小区均在此次治理范围。

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各区、县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新建住宅项目或住宅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在规划条件和用地标准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规模等条件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及移交等主要事项。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配建标准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要建设一所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的要求,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按照用地批准文件规定须移交的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经联合竣工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市国资委及属地区、县政府应组织建设单位、各接收单位进行联合交接,签订《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确认书》。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确保到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规划不到位、移交不到位统统要解决

对拟新建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政府要注重将治理关口前移,着力抓好城镇小区规划设计环节。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政府要实施倒查,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区、县政府要结合现有幼儿园布局情况,因地制宜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城镇小区,各区、县政府必须按照就近原则,结合现有幼儿园布局情况,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片区联合建设一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具体由自然资源、住建、教育部门共同协调实施。

对已规划建设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在拟新建居住区中配置幼儿园。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区、县政府统筹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应与项目首期同步建成。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实施移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由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市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查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对已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或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整改,予以收回,并结合“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由区、县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小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移交后应按相关规定优先办为公办幼儿园,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必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公益普惠属性。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社、教育部门做好教师配备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用一年多时间全面整改

对已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801481,邮箱:534611371@qq.com

市住建局举报电话:8465465,邮箱:31709351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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