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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设工程质量 拟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兰州晨报  2017-06-09 08:43

[摘要] 6月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月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要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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