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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要看拆迁评估表 征收办不予受理

西部商报  2017-03-24 08:42

[摘要] 房屋被征收,鲍某向兰州市征收办递交申请,要求市征收办公开被征收房屋的《兰州市房屋拆迁评估表》,市征收办答复“不予受理鲍某的申请”。鲍某不服,遂诉诸法院。3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市征收办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房屋被征收,鲍某向兰州市征收办递交申请,要求市征收办公开被征收房屋的《兰州市房屋拆迁评估表》,市征收办答复“不予受理鲍某的申请”。鲍某不服,遂诉诸法院。3月2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市征收办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房屋被征收 我要看拆迁评估表

2000年9月,兰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相关文件,以及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现市征收办)的拆迁许可证,对原告鲍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下沟的房屋进行拆迁。因鲍某不搬迁,故兰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后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均判决鲍某向兰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腾交该拆迁房屋,并对拆迁安置面积、过渡费、歇业费一并判决。

2016年11月2日,原告鲍某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案件材料13页,包括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始摸底表以及预分方案。2016年12月20日,鲍某向市征收办递交申请,要求市征收办公开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下沟房屋的《兰州市房屋拆迁评估表》。2017年1月6日,市征收办向鲍某答复:鲍某应向作出评估表的评估机构申请;该房屋已经法院数次判决,现又在诉讼中,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款之规定,不予受理鲍某的申请。对于以上答复,鲍某不服,2017年1月11日,鲍某将市征收办起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市征收办对自己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下沟房屋的《兰州市房屋拆迁评估表》予以公开;依法确认原告上述房屋269平方米。

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说征收办答复违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鲍某就其被拆迁房屋向被告申请公开《兰州市房屋拆迁评估表》符合规定,被告前身作为兰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有根据鲍某申请内容作出答复的职责。该案中,被告市征收办虽针对原告鲍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答复未明确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而是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以案件所涉房屋在诉讼中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并告知原告向非行政机关的评估机构申请,该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7年1月6日向原告鲍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兰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原告鲍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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