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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栋“别墅”被拆 房主要求行政赔偿

西部商报  2017-03-10 08:42

[摘要] 2005年,王先生花800万元在兰州雁滩均家滩购得12栋别墅。7年后其中3栋被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拆除。事后,王先生为了讨个说法,先后与执法局打起了行政官司,并历经城关法院、兰州中院、省法院,直至高人民法院,终判决城管行政违法。

2005年,王先生花800万元在兰州雁滩均家滩购得12栋别墅。7年后其中3栋被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拆除。事后,王先生为了讨个说法,先后与执法局打起了行政官司,并历经城关法院、兰州中院、省法院,直至高人民法院,终判决城管行政违法。胜诉后,王先生再次将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城管分局)以及第三人兰州市第二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3月9日上午,此案在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案件:“别墅”遭拆 房主要求行政赔偿

2005年8月16日,王先生与张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均家滩的12栋别墅,面积共计3085.22平方米。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2012年6月12日,被告城管分局将王先生3栋别墅,即10号楼、面积549.78平方米,11号楼、409.53平方米,12号楼、549.78平方米予以拆除。

王先生对被拆房产进行了初步预估,被告城管分局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近2000万元的损失。王先生认为被告拆除其房屋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万元。

庭审:原被告围绕三个争议问题辩论

昨日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被告城管分局因何赔偿?如何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对于以上三个争议焦点原告的辩护律师作出以下答辩。

因何赔偿?

原告被拆除的房屋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事实经过生效的判决确认,而且被告拆除行为违法性被生效判决确认,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赔偿?

赔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即恢复原状或者给付赔偿金,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我们宁可要房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还是请求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如果实在无法恢复原状,那么对于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也予以认可。

按什么标准赔偿?

首先关于评估是按照什么时间点评估的问题,就被告所提房子没有土地使用权,没有门窗等等问题,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兰州二中没有取得登记,恰恰是兰州二中后续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导致了本案的复杂性,导致了房地分离。因此我们认为涉案房产具备土地使用权。

关于房产是否是半成品的问题,如果是烂尾楼是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取得了房产证说明它是一个完整的建筑,因此被告向法庭提的观点我们认为不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由城关区征收办提供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征收环节中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600元。至于后的价格是多少要根据评估结果确认。

关于委托鉴定的问题,原告律师认为应该以现行市场价值来鉴定。 同时,主张的损失部分包括这几年的房租损失,以及王某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开支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被告在庭上辩称:王某某不享有其被拆除的3幢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属于兰州市第二中学的。因此,对该建筑物进行评估时,不应包括该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此外,被拆除的3幢房产并非完全竣工的房产,更不是诉状所称的别墅,均为半成品,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付赔偿金。本案中,城管分局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付王某赔偿金,即按被拆除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王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自认其被拆除的3幢建筑物价值共计约1000万元。因此,王某要求城管分局赔偿2000万元的诉请于法无据,且违背其之前的自认数额。

此外,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在拆除所涉房屋的时候并无故意主观过错。造成今天的结果不光是这一个拆除行为,还有几个行为导致了本案的结果,所以请法庭能够考虑被告在这个案件里的委屈之处和被告在这个案件里的过错知晓,即使赔偿也希望法庭考虑适当赔偿。

被告的辩护律师称,我们注意到兰州二中依据高法院的司法文书提起了民事确权之诉,这其中包括了本案涉及的3幢建筑物,这个案子仍然在审理之中,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法庭应当考虑二中与原告之间的关于民事确权诉讼的结果。

该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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