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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到期”过渡性办法释放积极信号

兰州晨报  2016-12-26 08:42

[摘要] 前一段时间,温州一些住宅用地只设了20年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问题引起了全国关注。23日,国土资源部给予了正式回应,对于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产权人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前一段时间,温州一些住宅用地只设了20年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问题引起了关注。23日,国土资源部给予了正式回应,对于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产权人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据12月24日《兰州晨报》)居民住宅“地权到期”怎么办?此前一直没有明确说法。今年4月份,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土部也随即介入。如今,国土部首次对这一问题给出了官方说法。

显然,在法律正式作出明确安排之前,国家两部委采用的过渡性办法——“两不一正常”,应该同样适用于其他地方的类似情形,这不仅给那些陆续到期房屋业主吃了一粒“定心丸”,也让各地方国土部门明白了今后遇到“地权到期”住房怎么处理。

笔者以为,“两不一正常”虽是一种过渡性办法,却也释放出一种积极信号。虽说需要立法来解决“地权到期”住房问题,但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作为国家在土地、住房领域的高主管部门,其对“地权到期”住房的态度很重要,这种态度或对下一步立法解决产生影响。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四个字引发两种解读,种解读是无条件续期,既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理由有很多,如政府已经一次性收取高额土地出让金,不应该重复收费。

兰州金城中心二期 3.8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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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解读是业主会适当交一部分土地款,而且要重新续期。这种解读的依据是,住宅建设用地是国有的,而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次,国土部明确“地权到期”住房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或许意味着今后法律在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安排时,也会规定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似乎符合《物权法》中规定的“自动续期”——既然法律规定“自动续期”,提出续期申请好像没有必要。

当然,这种过渡性办法不等于今后的法律安排。今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终如何解决到期住宅问题,还是要看法律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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