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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丰房产案”首犯一审被判无期

兰州晨报  2016-12-24 08:42

[摘要] 12月23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兴麟系”甘肃正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高管诈骗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首犯程利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包括主犯在内的多数被告当庭提出上诉。

12月23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兴麟系”甘肃正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高管诈骗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首犯程利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包括主犯在内的多数被告当庭提出上诉。

“85后”掌控的正丰公司

2009年9月,吴秉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包头市注册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秉麟,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此后,吴秉麟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2013年2月,吴秉麟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各地的分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未注册,以下简称“总部”),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项。

2013年3月吴秉麟在兰州成立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利敏为挂名股东。同年7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陆续在兰州开设51家经营网点,5家未经工商登记。程利敏负责经营该公司,2013年8月30日其获得正丰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程利敏升任甘肃区域总经理并继续负责该公司,2014年6月云磊负责经营该公司直至案发。

记者注意到,该案涉及的10人均为“85后”,年纪大的第四被告王同钱生于1985年2月,年龄小的第五被告王涛生于1992年。、二被告程利敏和云磊均出生于1987年。

承诺为无证房屋过户实施诈骗

正丰公司成立后,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房屋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合同,对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银行合同专用章和虚假的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谎称无房产证也能办理贷款骗取群众信任,诱使购房者将定金购房首付款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的个人银行卡,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

客户交纳首付款定金后,该公司将客户提交的材料封存,将定金按吴秉麟的要求,打入“总部”吴秉麟等个人银行卡中,用于填补其他城市亏空(退还客户定金和首付款)和拓展新公司;一部分款项因合同承诺时间到期,正丰公司先是以种种理由推诿,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款项退还前期客户;剩余部分用于正丰公司购买物资、发放工资、公司营运等日常费用。

经审计,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丰公司收入仅为87.5465万元;经营期内亏损1899.75268万元,购置固定资产246.457392万元,总部占用资金4105.75万元。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无法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程利敏明知公司不能为群众办理无产权证房屋的过户更名及银行按揭贷款,仍指使公司业务主管谎称可办理上述业务,骗取365名购房群众6325.72万元。其在本案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虽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骗取款项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的严重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故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首犯程利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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