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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集资诈骗数千万 一被告人被判无期

西部商报  2016-12-13 08:42

[摘要] 12月12日,兰州中院对一起“虚构项目高息为饵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而该案背后的“操控手”包括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名牌大学的经济学院讲师、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负责人。

12月12日,兰州中院对一起“虚构项目高息为饵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宣判。而该案背后的“操控手”包括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大学的经济学院讲师、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他们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3908.7万元、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款666.2万元、提供虚假担保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元……

1 被告人李某犯数罪 应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甘肃广鑫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土地开发、加油站、籽瓜露厂等项目,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将赃款大部分支付本息及偿还个人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其在欠有大量债务、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假的担保文件、先期收取购车款、编造租车理由等方式,分别与被害人柳某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与赵某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与白银安顺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办理虚假的土地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谎称办事借用车辆,将被害人张某的车辆抵押借款,现无力归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2 国家工作人员变身共犯亦领罪

被告人王某在被告人李某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犯罪中都积极帮助李某出具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目的就是赚取好处费,二人通过非法定程序完成交易,王某主观上对李某使用虚假证件获取钱款的使用,以及是否有归还能力持放任的态度,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其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作为白银广鑫元通汽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亲自在贷款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名确认,并积极参与申请贷款协商、实地考察到终合同的签订,其行为给李某骗取贷款提供帮助,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被告人白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身为甘肃亿达汽车销售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没有与李某发生车辆购买业务的情况下,仍然与之签订虚假的合同,满足银行受托支付条件,再转账支付李某。其行为给李某骗取贷款提供帮助,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3 各领其刑 赃款继续追缴

据此,法院以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

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白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3.36万元及被告人王某甘DJ0×××奔驰车、王某在白银市兰山路16号世贸花园综合写字楼17层32、33号两套房产,现金及物品变现后依法按比例发还集资诈骗受害人赵某等136人、合同诈骗受害人柳某、骗取贷款受害单位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中东城支行;其他合同诈骗受害人及诈骗犯罪受害人参与扣押现金的分配。

赃款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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