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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确认将更严格

兰州晚报  2016-03-08 08:52

[摘要] 3月7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修订)》,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版对提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大;对各类提取方式所需条件进行了细化描述,更显人性化;针对异地购房、无房户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等易出现假证明的情形,省住房公积金在审核环节做了进一步严格确认。

3月7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修订)》,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版对提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大;对各类提取方式所需条件进行了细化描述,更显人性化;针对异地购房、无房户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等易出现假证明的情形,省住房公积金在审核环节做了进一步严格确认。

修订版规程明确,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无房户,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而提取要件之一是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修订版对“无房证明的再确认”提出了严格要求:申请人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要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再予办理。因购房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再予办理。

另外,异地购房也是较难确认提取资格的情形。此次修订版细化明确了异地购买商品房、经适房、二手房等不同情况下需提供的不同要件,在证明核实环节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外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须经业务大厅主任(或副主任、受权委托人)核实信息,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能够核实职工购房行为的,业务大厅主任(或副主任、受权委托人)须在购房材料复印件签字确认。

此外,记者注意到,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的是,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者若因购房提取公积金,其提取时限都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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