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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费交一年送一年”物业:“开发商的承诺拿证明来”

兰州晚报  2016-03-04 08:52

[摘要] 2014年购买了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附近立达国际汽配城的全产权商铺,当时汽配城的开发商华尊立达承诺,“买商铺送物业费,交一年送一年”,王先生2014年10月交了3386元/年的物业费,按当初的承诺,物业费可延续至2016年10月。

2014年购买了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附近立达国际汽配城的全产权商铺,当时汽配城的开发商华尊立达承诺,“买商铺送物业费,交一年送一年”,王先生2014年10月交了3386元/年的物业费,按当初的承诺,物业费可延续至2016年10月。但近,汽配城的物业管理单位却开始催缴费用,认为“交一年送一年”是开发商的承诺,除非拿出开发商出具的证明,否则物业公司不承认。让王先生郁闷的是,当时这个承诺并没有完整的书面证据,只有一张“入住缴费明细”上物业费一栏里括号备注了“赠一年”,现在再找开发商出证明,却被百般推诿,理由是“领导已换任,证明不好开”。王先生说:“当初和我一样被承诺享受这项物业优惠的商户有80多家,现在有50多家遇到了和我一样的难题。”

“优惠承诺”落空因沟通不善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指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开始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潜在风险,应该引起业主物业公司的关注和防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提醒,“销售房屋时开发商不当的承诺引起的风险”就是常见的后续物业管理中的风险之一: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给购房者承诺了赠送物业费、赠送阁楼、免物业费等“优惠条件”,但因为沟通不善或刻意隐瞒等原因,导致这些不当承诺给物业服务企业日后的管理增加了难度。物业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该充分调查了解并与开发商进行必要沟通,在订立合同时将有关事项约定清楚;业主也该在缴纳入住费用时,一方面向物业公司确认他们是否已知情,另一方面要求销售方在合同相关文件中书面注明具体的赠送事宜。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出具书面文件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解读: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未获得物业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的权利,也无权在各种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承诺减免购房人的物业费。即便有些项目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方一开始是“出自同门”,也需要注意的风险是,物业公司有更换的可能。适当的做法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出具与物业公司一起承诺的“赠送(免)物业费”书面文件,业主在缴费入住时,还需仔细阅读前期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合同中有无关于“赠送(免)物业服务费”的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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