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步伐,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步伐,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片区:西津西路196至300号(双号)、郑家庄143至161号(单号)。具体为:兰州大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光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石西二区西1栋、兰石西二区西2栋、兰石西二区西3栋、兰石西二区西4栋、兰石西二区西8栋、兰石西四区郑1栋、兰石西四区郑2栋由西向东的三个单元。
二片区:西津西路138至186(双号)、柳家营路45号、87至103号(单号)。具体为:兰石西一区西五栋、兰石西一区西六栋、兰石西一区西七栋、兰石西一区西十一栋、兰石西一区西十二栋、兰石西五区八十七栋、兰石西五区九十一栋。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地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近期房安置。
一片区安置地点:兰石老厂区5号地块1、2、3、4、5、6、7号楼,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片区安置地点:拟安置到兰石豪布斯卡22号地块或25号地块,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片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16年1月11日—2016年4月16日,其中春节2月7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节日时间,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二片区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奖励期限
一片区按本公告签约期限执行;二片区按另行通知的签约期限执行。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00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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