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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下发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

鑫报  2015-12-15 00:52

[摘要] 为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棚户区(旧城)改造、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日前下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

◇记者 张小燕

鑫报讯 为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棚户区(旧城)改造、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日前下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将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

据悉,兰州市将出台配套文件,形成政策体系。同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为征收工作提供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执行等工作。提取标准按征收补偿费用的1-3%计算,从项目中列支。

优化安置方式,降低过渡风险。鼓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方式。提倡县区政府先期购买存量商品房或采取“先建后征”的方式异地现房安置。完善优惠政策,提倡合理补偿下的受益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低补偿面积和不享受低补偿面积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缴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收房屋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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