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7人状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立雅公司)等三家公司侵权案开庭后,11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薛某状告威立雅公司等三家企业侵权纠纷案。
继7人状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立雅公司)等三家公司侵权案开庭后,11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薛某状告威立雅公司等三家企业侵权纠纷案。
两名原告的诉讼原因均是由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引发的,他们认为,威立雅公司4月2日对出厂水质进行了取样,8天之后方测出自来水苯含量超标,4月11日11时,才切断供水,意味着,在早检测出水样含苯之前近10日内,兰州市市民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一直在饮用已被化工污染的超标水。因此提出了相应的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要求。
面对原告的诉求,威立雅公司出具九组证据,证明在“4·11”事件中尽到企业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侵权,并且在事发后,对4号、3号自流沟进行了修缮。由于在事件发生后威立雅已对全市居民进行了部分水费减免,因此。原告购买瓶装水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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