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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采期未停止采砂可罚十万元

鑫报  2015-10-30 00:52

[摘要] ◇记者吴少华



◇记者 吴少华

鑫报讯 昨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的,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兰州市现有较大河流5条,主要有黄河干流兰州段、湟水兰州段、大通河兰州段、庄浪河兰州段和宛川河兰州段;洪道201条,其中兰州城区段洪道53条,农村洪道148条。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多数河道、滩地有倾倒建筑垃圾及进行填河造地等情况,城乡结合部河道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条例(草案)》涵盖规划与保护、治理与利用、河道采砂等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各项工程设施,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违反此规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而未采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黄河兰州城区段(西起西固区柴家台吊桥、东至榆中县桑园峡吊桥的区域)为禁采区,除航道疏浚和河道治理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遵守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等规定,对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或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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