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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区每户限养一只狗 不登记没收犬只并罚款

西部商报  2015-10-21 09:30

[摘要] 近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与处理等予以规定。

在兰州,养狗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不文明养狗现象,俯拾皆是。

近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与处理等予以规定。今后公安机关将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个人也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同时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年每只缴费200元,以后每年缴费100元。

限养一只狗

【养犬行为规范】

带狗外出

必须带犬牌牵犬绳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养犬的行为规范予以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等。

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设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黄河风情线水车博览园至雷坛河、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及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该条款不适用于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

【管理新规】

养犬人要缴管理服务费

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提出,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计生、规划、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养犬的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年每只犬缴费200元,以后每年缴费1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管理职责】

5部门将各司其职管好狗

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流浪犬的捕捉和投送工作;负责设立、管理犬只留检所;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工作。

【免疫和登记】

每户限养一只 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

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按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严格管理区内,个人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或免疫间隔届满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收到个人养犬申请,应当在二天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书面说明理由。此外,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载的内容包括:养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和年审等信息;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

【法律责任】

饲养犬只未登记 没收犬只高罚1000元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借鉴了外地设立犬只留检所收治、处置流浪犬只的经验,要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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