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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买房 经适房合同被判无效

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2015-09-16 04:34

[摘要] 本报讯 (记者李辉)一方借钱买房却无力偿还,另一方以房抵债却当不上户主,一处被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让债权双方如坐针毡。9月14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本报讯 (记者李辉)一方借钱买房却无力偿还,另一方以房抵债却当不上户主,一处被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让债权双方如坐针毡。9月14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2013年9月,赵某为筹集购买住房的前期定金向董某借款15万元,之后,赵某无力偿还,便于次年6月1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以总价款40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董某。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15万元借款作为先行支付款抵顶,剩余2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董先生一次性汇至赵某银行账户。然而,当董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赵某夫妇却始终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董某将赵某夫妻二人告上安宁区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赵某夫妇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

安宁区法院认为,证据显示,赵某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出售。董某在明知该政策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法院对该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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