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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处罚体制改革进入新时期

上海证券报  2015-08-24 09:27

[摘要] 从“查审一体”到查审初步分离、到成立专门、专职、专业化的 处罚委,再到查审分离体制深化,证监会 处罚体制改革已逐步进入新时期。据悉,在近三年来已采取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下移执法重心、改革审理方式、启动委托调查试点、建立 和解试点制度等做法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市场金融创新频发,新型证......

    从“查审一体”到查审初步分离、到成立专门、专职、专业化的 处罚委,再到查审分离体制深化,证监会 处罚体制改革已逐步进入新时期。

    据悉,在近三年来已采取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下移执法重心、改革审理方式、启动委托调查试点、建立 和解试点制度等做法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市场金融创新频发,新型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证监会还在查审分离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了稽查执法专题会制度,在证监会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各部门会商对新型案件的判罚及诉讼风险作出判断。

    证监会 处罚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92年证监会成立到2006年,证监会 处罚体制改革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查审一体阶段。1992年证监会成立时,并未设立一个单独部门负责证券、期货案件的查处,而是根据个案情况需要,仅在法律部设专人负责当时市场上某些个案的查处工作。1995年稽查部成立,1998年稽查部更名为稽查局;1999年9月,根据“派出机构三定方案”,各派出机构设立稽查处,初步构建了统一的证券期货调查处罚执法体系;2000年9月,证监会在9个大区办设立稽查局,进一步加强了调查处罚执法力量。

    二是查审分离体制确立。2002年4月,证监会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体制的通知》,要求案件调查与审理分开,调查由稽查部门负责,审理由处罚委作出,具体事宜由法律部承办。处罚委由会内各部门副主任以上领导和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组成。“查审分离”的施行,改变了证监会成立以来实行的调查、审理由稽查部门一管到底的做法,确立了案件调查与审理部门相互 、相互制约机制,初步建立起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处罚执法体制。

    三是处罚委专职化。2006年以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基本完成,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工作深入推进,市场体制和机制环境发生深层次变化。证监会进行了以“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证券执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处罚委及办公室,实行 处罚案件 机关内部审理的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这在我国 管理体系中尚属首例,不仅是我国 处罚执法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金融 模式的重大变革。

    查审分离执法体制经多年运行显示出了显著成效,同时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为此,证监会从2013年开始,进一步优化 执法体制。上述负责人透露,优化的具体举措包括五个方面,即:

    强化查审部门之间的衔接 ,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以适应重大案件的处理要求,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盘活内部资源,调动全系统积极性,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全面授予证监会派出机构 处罚权;将 处罚委原来“三人主审合议制”和“全体委员审理会”的双层审理制度改为“五人主审合议制”的一层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性;启动委托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探索建立 和解制度,开展 和解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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