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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信息不公开 市民状告七里河城交局

——法院:判决生效15日内就 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每日甘肃网  2015-08-13 11:26

[摘要] 据兰州日报报道 陈先生认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七里河城交局”)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8月12日,城关区法院公布了该起履 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七里河城交局就陈先生的 信息公开申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据兰州日报报道 一封 信息公开申请寄出后石沉大海。寄信人陈先生认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城乡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七里河城交局”)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8月12日,城关区法院公布了该起履 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七里河城交局就陈先生的 信息公开申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陈先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社区居委会韩家河-河湾地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 权。因该房屋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为核实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问题,他于2014年8月13日向七里河区城交局申请 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晏家坪社区居委会韩家河-河湾地区集体土地地段进行拆迁的项目许可证及领取拆迁许可证所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相关的 文件信息。次日,在收到申请后,七里河区城交局未能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期限内向陈先生依法公开以上信息,亦未依法告知其需延长答复期限,更未作出任何回复。陈先生由此提起 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七里河区城交局未依法履行公开 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责。

对此,七里河区城交局辩称,七里河城交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即不是陈先生诉称的 拆迁许可机关。因此,陈先生要求向其依法公开相关土地征收的 信息,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公开 信息的 机关是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明确的答复主体,必须由被申请机构作出答复,不能由其他机构代替,故对七里河城交局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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