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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该配几部电梯 南京计划年内定标准

金陵晚报  作者:通讯员 许纲 记者 黄昆  2015-06-30 13:39

[摘要] 针对很多小区电梯配置不足,导致电梯超负荷运行,经常出故障,究其原因是没有强制性的配置标准。记者昨天从江苏省质监局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明天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电梯的配置数量与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相关标准。目前,南京正在制定详细的电梯配置标准......

针对很多小区电梯配置不足,导致电梯超负荷运行,经常出故障,究其原因是没有强制性的配置标准。记者昨天从江苏省质监局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明天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电梯的配置数量与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相关标准。目前,南京正在制定详细的电梯配置标准,年内有望出台。
电梯怎样配才够用?南京正在制定标准
据江苏省质监局特设局局长何西环介绍,目前我国对住宅电梯配置数量有专门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只有一部,但规定很笼统,只有“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简单的一句话,没有到一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的上限。而在另外一部推荐性标准中,有更细致的规定,由于没有强制性,很多建设单位并不采用。
不过,这种情况有望在年内改变。“南京正在制定一份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地方标准,里面会明确多少住户用一部电梯,保证住宅楼的电梯够用。”何西环说,由于这份标准的制定涉及到质监、住建等多个部门,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今年年底可以出台。
电梯出事了该找谁?没物业找乡镇街道
近年来,有关电梯事故致人伤亡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但索赔经常遇到困难。很多电梯是共有产权电梯,由于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当事人不知道该找谁。对此,《条例》明确,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有些老旧小区没有物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那该怎么办呢?《条例》规定,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伤亡事故谁来赔?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
电梯出了困人故障怎么办?《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目前,江苏已有包括南京在内的4个地市建立了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每台电梯内都有一个96333标识牌,上面有这台电梯专属的6位数编号。市民如果遇到电梯困人等故障,可以拨打96333,只要提供上面的编号,救援人员就能知道你在哪部电梯,时间前往救援。
此外,《条例》还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这一保险南京已经开始推行,居民只要投保不到1元钱,如果电梯造成伤亡事故,就能获得高80万元的赔偿。与一般保险不同的是,电梯安全责任险实施“补偿在先”原则,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3天内就会预先赔付一半保险金,保证伤者时间得到更好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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