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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父女俩诈骗2423.06万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西部商报  2015-06-24 09:29

[摘要] 明知房产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明知自己承建的商品房已经出售,却仍将已出售或置换的楼房作抵押向他人借款或重复出售来收取额外房款。6月1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9万元。

明知房产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明知自己承建的商品房已经出售,却仍将已出售或置换的楼房作抵押向他人借款或重复出售来收取额外房款。6月1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一房二卖 骗取他人借款2423.06万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注册成立了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后因其身体不适,由其女张某某担任公司经理。2009年9月15日,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该房产公司在景泰县一条山镇南街自筹资金开发民用住宅小区即安泰小区。在开发安泰小区过程中,两名被告人以公司周转资金为由,隐瞒公司支付能力、楼房出售或置换等有关重大事项,将已出售或置换的楼房作抵押向他人借款或重复出售来收取额外房款,或将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骗取他人借款共计2423.06万元,致使泰安公司终无法偿还这些借款或退还房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共涉及17起合同诈骗事实。

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售房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建筑需要周转资金,以隐瞒已经出售或置换的楼房作抵押或重复出售,支付部分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或以虚假的土地证作为抵押,骗取他人2423.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在共同犯罪中,经被告人张某同意,被告人张某某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公司与部分借款人及部分购房户、置换户达成债务偿还及交付房屋履行协议,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父女俩各领其刑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以下判决:被告单位甘肃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处刑罚合并,总和刑期十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遂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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