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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地块涉嫌“抵押后再出让”

新京报  2015-06-05 21:55

[摘要] 近日,记者接到爆料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过程中涉嫌违规,将一宗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土地挂牌出让,且隐瞒了该宗地已被抵押的事实,进而引发了开发商同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方面的意见分歧,并终对簿公堂。目前此案二审开庭在即。

近日,记者接到爆料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过程中涉嫌违规,将一宗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土地挂牌出让,且隐瞒了该宗地已被抵押的事实,进而引发了开发商同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方面的意见分歧,并终对簿公堂。目前此案二审开庭在即。

土地挂牌出让前已被抵押

开发商海口硕宇宏远公司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去年4月,其母公司北京(楼盘)精诚众和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程序取得了海口市金沙湾片区滨海大道西侧D0501地块。并于去年5月15日将该宗地转至海口硕宇宏远公司名下,然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却并不顺利。

“去年7月份,当我们去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才告知我们,由于该地块已被抵押,所以土地证无法办理。”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方面曾多次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发催告函,希望国土资源局方面能够尽快颁发有效的土地使用证。而根据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11月10日上报海口市政府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沙湾50993.97平方米土地情况的报告》显示,2014年9月26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为该宗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当时该地的抵押尚未解除,因此土地使用证也一直没有颁发。

对此,海口硕宇宏远公司认为该宗地不符合出让条件,因此于2014年10月20日,通过公证处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邮寄送达了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义务。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记者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的土地出让记录上查询到,该宗地面积为5.1万平方米,属性为使用年限40年的商业综合用地,在挂牌公告中并未注明该地块已被抵押,终该宗地以3.13亿元的价格成交。

而围绕着这宗土地,海口硕宇宏远公司同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终,海口硕宇宏远公司方面于2014年11月7日向海南(楼盘)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土地出让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公司损失。

不过,海南省高院于2015年3月16日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海口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6日制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未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期限,且涉案土地也已经解除抵押,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26日制作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地块于2014年12月10日才注销了抵押登记,这本身就是一件矛盾的事情。”海口硕宇宏远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徐海涛律师认为,在该案中,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存在违规制证和没有实际交付土地使用证等问题。“核心问题主要在土地抵押上,根据《物权法》,同一块土地上同时不应该存在两个土地权益人。”

而针对这一地块抵押期未满就被挂牌出让的问题,记者曾发函至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并未得到正面回复。记者也曾致电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杨俊,他在电话中表示,记者应联系国土资源局方面申请采访事宜,他在电话中接受采访并不妥当。而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盛林和宣教处负责人顾贤文的手机则无人应答。

新京报记者 陈禹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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