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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多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鑫报  2015-05-25 09:00

[摘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社会救助对象的现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形式,帮助住房救助对象改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切实解决救助对象的住房基本需求。

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社会救助对象的现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形式,帮助住房救助对象改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切实解决救助对象的住房基本需求。

此外,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市州要抓紧对在建、已建成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进行全面摸底,及早启动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突出保障重点、坚持优先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救助对象的现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形式,帮助住房救助对象改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切实解决救助对象的住房基本需求。

明确住房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

规范住房救助方式。要充分考虑住房救助对象经济条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健全住房救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应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而相应地提高。完善住房救助实施程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快捷、随到随办的原则,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资格复核、具体实施等住房救助程序规定,方便城乡家庭申请住房救助。

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的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各地要完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

据悉,日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市州要抓紧对在建、已建成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进行全面摸底,准确掌握底数,科学制定分配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方案,及早启动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等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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