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山沟里,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将140吨废铝灰随意倾倒。5月12日,这起兰州环境犯罪入刑第一案一审判决生效。记者了解到,永登县法院一审以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小山沟里,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将140吨废铝灰随意倾倒。5月12日,这起兰州环境犯罪入刑案一审判决生效。记者了解到,永登县法院一审以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4年初,苏某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得到相关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下,在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东山沟内,私自设立了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苏某某从兰州等一些大铝厂收购炼铝后的铝灰进行打磨分离,筛取能用的铝渣在小炼炉窑里用土法回炼成铝锭,将筛下不用的废铝灰通过机械传送带擅自倾倒在附近的一个小山沟里。经查,2014年6月以来,苏某某的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的危险废物约140吨。
2014年底,环境保护、监察部门对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此事,而经环境监测人员从检查现场的废铝灰中采样监测分析,现场废铝灰浸出液无机污染物(无机氟化物)浓度为515mg/L和532mg/L(2个采样点),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无机氟化物标准限值(限值为100mg/L),倾倒在山沟内的工业废铝灰被确认为危险废物。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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