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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无盖行人致残 城建局与施工方被判担责七成

西部商报  2015-05-12 09:22

[摘要] 深夜路人步行途中,不慎坠入地下管道检查井中,造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路人将皋兰县城建局和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皋兰县城建局和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马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38825元。

深夜路人步行途中,不慎坠入地下管道检查井中,造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路人将皋兰县城建局和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7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皋兰县城建局和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马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38825元。

判决:夜行掉入窨井路人被摔成十级伤残

经法院查明,2013年7月25日晚11时许,马某步行至皋兰县医院大门对面马路边时,不慎掉入一没有井盖,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地下管道检查井中受伤,后被他人从井中拉出送往家中休息,因疼痛难忍,于7月26日早晨被家人送入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腰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9天后好转出院。马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按照皋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皋兰县城建局)的要求,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人管道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马某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此后,因赔偿事宜,马某将皋兰县城建局和中人管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2009年6月,皋兰县人民政府为甲方与乙方中人管道公司签订了一份《皋兰县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其中约定:皋兰县城城区范围内所有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均由中人管道公司投资建设及经营,经营期为20年;地下弱电管网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县城建局依法按程序履行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权。2013年4月18日,发包人皋兰县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与承包人甘肃鑫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名称:皋兰县北城路路面改造工程。

从以上两份合同可以证明,事发时正是路面改造工程和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在同步进行中,但马某遭受损害的原因是掉入窨井而非路面改造工程所致。

判决:皋兰县城建局与施工单位连带赔偿70%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中人管道公司作为投资经营者以及施工方在施工作业期间不能有效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依合同约定,地下弱电管网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皋兰县城建局享有管理权,但存在管理的疏漏和缺失,导致他人损害,故皋兰县城建局和中人管道公司二者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马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夜间行走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对方的民事责任。对此一审划分责任比例3:7合理适当。

故兰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皋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皋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原告马某各种损失的70%共计38825元,扣除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剩余33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同时判令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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