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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砸伤楼下食客 三责任人被判赔偿13.6万

西部商报  2015-05-12 09:20

[摘要] “咚”的一声,楼上正在装修的窗户掉下,将楼下进门的黄某甲砸伤致锁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事宜黄某甲将楼上的业主起诉至法院,永登县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13.6万余元。5月7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咚”的一声,楼上正在装修的窗户掉下,将楼下进门的黄某甲砸伤致锁骨骨折,造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因赔偿事宜黄某甲将楼上的业主苗某某、承揽装修工程的赵某某、装修工人黄某某起诉至法院,永登县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13.6万余元。宣判后,黄某某、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5月7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下午6时30分许,黄某甲受朋友之邀到永登县中川镇商贸一条街湘鸭村鱼府吃饭,进门时,三楼正在装修的叁叁宾馆的窗户突然掉下致其受伤。后黄某甲被紧急送往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原告的伤情经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苗某某系叁叁宾馆业主。苗某某将室内装修承包给赵某某,赵某某又将工程承包给黄某某。黄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关窗户时,窗户坠落致原告黄某甲受伤。2013年9月23日,黄某甲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某甲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由此减少的收入费用共计136922.96元。被告苗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第三人赵某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该装修业务发包给赵某某,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384.59元;第三人赵某某承包装修业务后,明知一楼系正常人行通道且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其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原告受伤,且又在装潢期间,其自身也是房屋实际管理和使用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1076.89元;黄某某作为装修的具体施工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装修环境、安全情况进行了解,在装修期间,由于其疏乎大意,在关窗户时窗户脱落致原告受伤,也存在重大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68461.48,因已经支付31570.39元,故再承担3689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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