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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中国甘肃网  2015-04-15 14:21

[摘要] 近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涉及的主体、条件、还款利率以及贷款用途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日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涉及的主体、条件、还款利率以及贷款用途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用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其中,抵押人为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办法》对土地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抵押人在贷款时所需的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主体投入的地上附着物,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抵押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而且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及其相关设备购置,支付土地承包费用等农业发展经营支出,不能挪作他用。贷款期限应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长不超过5年,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还明确要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共担风险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继续加大特色优势产业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力度,创新涉农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承包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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