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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兰申办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

西部商报  2015-04-09 09:09

[摘要]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组织召开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立法论证会,省工商局宋金圣副局长全面细致的介绍了办法草案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内容、框架;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处负责同志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审查修改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就需要重点研究讨论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组织召开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立法论证会,省工商局宋金圣副局长全面细致的介绍了办法草案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内容、框架;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处负责同志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审查修改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就需要重点研究讨论的内容进行了说明。《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兰州市申请从事投资或投资资金管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

监管部门:投资类企业由金融办等部门日常监管

依据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的《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中内容显示,《办法》(草案)所称投资类企业指在工商部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或类似经营范围的企业,包括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企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合理控制辖区内投资类企业的数量,建立投资类企业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地方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需行业许可和备案的投资类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工信等许可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无需行业许可的投资类企业由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注册资金:县级行政区域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

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投资或投资资金管理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在其他市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或投资资金管理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登记注册时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外地来甘从事投资或投资资金管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得以外地企业名义在甘肃设立分公司。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类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登记部门同级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对登记、查处的投资类企业,必须于登记、立案或收到线索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确保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和工作有机衔接。

管理细节:不得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广告

《办法》(草案)提出,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凡是含有“金融咨询”“投资”“投资服务”等较笼统的或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凡未取得相关行业行政许可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融资”“理财”等金融类业务的经营范围。对金融、类金融或带有金融属性类业务,不得纳入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范围。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投资类企业不得擅自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

投资类企业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广告,宣传推介融资、集资等内容。对投资类企业涉及需经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行为、发布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等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格查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处理办法:停业6个月以上 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草案)提出,全省各级金融管理和工商部门要在政务网开辟投资类企业信息专栏,公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示已设立投资类企业的审批(备案)情况,将不备案的企业视为规避监管并披露信息,公示不规范运作的投资类企业与从业人员,设立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各级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资类企业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等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金融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工商部门应立即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绝、阻碍金融管理和工商部门依法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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