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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法院驳回两起"民告官"案

兰州晨报  2015-03-23 09:11

[摘要] 养殖大棚被强拆案主体不适格,养老院工程被叫停案在复议期。在上述两个事件中,当事人对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的行为均持有异议,遂分别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为给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让路,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拆除了皋兰村民的养殖大棚;养老院主体已完工,配套设施建设中却被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喊停。在上述两个事件中,当事人对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的行为均持有异议,遂分别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2013年开始,永登县、西固区行政诉讼案件统一交由七里河区法院集中管辖,3月16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了两起案件的裁定结果。

诉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原告孙维诉称,自己在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1901号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住宅、养殖大棚及土地。2014年6月29日,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以征收土地为由,制作了针对原告的《保护性(施工)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告知原告,为确保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特进行保护性施工(拆除)。2014年6月29日孙维收到该通知书。2014年7月11日,兰州新区土地管理中心组织一行人员将孙维及家人采取了控制措施后,用挖掘机等大型工具将养殖大棚拆除,造成惨重损失,孙维认为,兰州新区土地管理中心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行拆除养殖大棚的行为违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养殖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里河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中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没有证据显示有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故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据此,法院遂驳回孙维的起诉。

行政复议期间提起上诉 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甘肃元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8日,其向西固河口乡政府及被告申报了“甘肃元泰酒店式生态养老院项目”,该项目得到了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随后,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该项目已建成,主体设施已完工,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2014年11月17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自行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有土地;对非法占有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共计2万元罚款;不执行的,被告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应当撤销。于是,原告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告上七里河区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兰国土资西执罚字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里河区法院受理案件并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2014年12月2日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2014年12月9日,原告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经七里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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