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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款 永登一村支书获刑4年半

兰州晨报  2015-03-12 09:00

[摘要] 3月11日,记者从永登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永登县苦水镇转轮寺村原村支书苗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作出宣判:苗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月11日,记者从永登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永登县苦水镇转轮寺村原村支书苗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作出宣判:苗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年7月5日,兰州新区征用了苦水镇转轮寺村在新区秦川镇的插花地后,通过苦水镇财政所将登记在转轮寺村集体名下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8.9165万元打到了时任村支书的苗某个人银行账户上,由其代为保管。之后,2011年7月5日、7月7日,苗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和电汇方式,将其中的40.5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经营的建材公司周转资金的欠款,后苗某2012年分四次将40.5万元归还村委会。此外,苗某还与原村主任杨某、原村文书甘某共谋后,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将58.9165万元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中的7.8万元以发放误工补贴的名义分三次私分,其中苗某分得3.12万元。

苗某等人自以为上述行为无人知晓,但终因群众举报而东窗事发。该案由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永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苗某利用村支书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款7.8万元以发放补贴的名义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苗某擅自挪用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款4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前苗某归还了所有挪用公款,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还贪污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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