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7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3月1日起,兰州市将全面启动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
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2015年3月1日起,兰州市将全面启动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相关指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兰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名义统一开设,旗下连锁、加盟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私自开设。
据悉,兰州市此举意在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
目前,已经确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等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首批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的试点单位。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明确,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持工商营业执照、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兰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名义统一开设,旗下连锁、加盟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私自开设。专用账户所监管的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交易税费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
另外,提醒市民,《兰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可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栏进行查询。如您在房屋交易中需要政策咨询或遇到难题,还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投诉举报: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4607111转8186市场监督检查部
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2楼12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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