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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镇建设 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兰州日报  2015-01-13 09:35

[摘要] 近日,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近日,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排部署,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规模、构成和服务需求等因素,整体谋划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依据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要覆盖所有城市社区的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

《通知》强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和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7年前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通知》要求,在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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