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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建城区及住宅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西部商报  2015-01-13 09:16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近日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近日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我省各地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严格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向的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形式分割转让。

养老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依据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要覆盖所有城市社区的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老年人口较为集中或者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方,要适当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各地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设施建设。

城区新建小区必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通知》强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和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17年前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房改变用途

在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向的管理,严禁改变用途。同时,各级民政、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形式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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