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老房两易其主,不料,31年前签订的卖房协议居然同时约束了两任购房者的建房行为。围绕这纸 的协议,1月4日,天水中院公布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的审理结果,终裁定:原审被告范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老房两易其主,不料,31年前签订的卖房协议居然同时约束了两任购房者的建房行为。围绕这纸 的协议,1月4日,天水中院公布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的审理结果,终裁定:原审被告范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1981年4月1日,张某与余某签订出售房屋协议1份,将其院内的南房2.5间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余某,协议约定房子如果拆走,房基应属房主 ;房子如果改变结构,院内不许出入,从走廊开门自孙家巷出入;院子属房主 。2007年4月14日,余某之妻李某与范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该2.5间南房出售给范某。2012年11月,范某将该房拆倒,准备重建。重建期间,张某、范某因南房包檐面积问题发生纠纷,经协商,张某委托其女婿王某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范某负责将包檐与东房连接处的南墙维修好,东房南墙皮以南为范某 ,东房南墙以北为张某 (包括南墙)。2012年12月14日,原告张某委托其女刘某又与范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范某所建房及墙以南属范某 ,墙外属张某 ,范某在所建墙上不出檐,不开门窗,双方从孙家巷出入。后张某也将其北房及东房拆倒,准备重建。范某新房建成后,违反协议,在与张某相邻的墙上开门凿窗,导致张某无法施工。经协商未果后,张某遂向秦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协议内容,对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封堵其在与原告相邻的墙上所开的门窗。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范某封堵其所建房北墙上所开的门窗。
宣判后,范某不服,向天水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据此,天水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