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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冲毁桥下民居 路管单位被判赔偿7.3万

兰州晨报  2015-01-07 09:16

[摘要] 无排水设施,山洪从高速公路立交桥上直泻而下,直抵村民房屋。2014年7月,屋主张某将该高速公路立交桥的管理者——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简称:路管处)告上法庭索赔75303.26元。1月6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张某房屋损失费73703元。

排水设施,山洪从高速公路立交桥上直泻而下,直抵村民房屋。2014年7月,屋主张某将该高速公路立交桥的管理者——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简称:路管处)告上法庭索赔75303.26元。1月6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张某房屋损失费73703元。

张某居住的西固区河口乡张家台村225号院位于兰海高速公路张家台段南侧,北墙距高速公路防护网27米。2011年8月14日深夜,张家台村降强暴雨形成山洪,山洪从兰海高速公路张家台段立交桥倾泻而下,冲击坡道下侧张某的房屋后墙,造成屋内墙体、生活用品等被浸泡,房屋地基松动,无法居住。对此,张某认为:张家台段立交桥桥头山坡处未建造排洪沟,桥面无配套有效的排水设施,致使聚集的山洪由桥面汹涌而过,顺势向立交桥南东侧的坡道急冲而下,这些桥体设计存在缺陷,而作为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者的路管处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8月20日,西固区法院组织现场勘察,发现桥南端西高东低的土路两侧无排水设施。但路管处对此质疑称: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不是其职责,且张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西固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诉讼时效做出认定:事发后,屋主张某多次找寻路管处反映情况,并于2013年5月31日、9月24日两次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起诉。

针对本案关键的“路管处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首先,张某居住的院落距高速公路27米,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其次,在征用张某北邻居地基建设施工中,平填张某北墙北侧,形成簸箕状地形,地平面高至张某北墙墙腰处,致使房屋产生安全隐患;再次,2011年8月14日深夜,山洪从立交桥北侧村道过立交桥沿立交桥南端村道漫流,在簸箕状地形区聚集、浸泡,致使张某北墙穿洞,路管处均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房屋产生隐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张某房屋为土木结构,北墙后簸箕状地形区易积水,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负有责任。故法院判定路管处担责80%,张某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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