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公司撤出小区3年多后,向曾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王先生起诉追讨。近日,通州法院一审认定此案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物业公司撤出小区3年多后,向曾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王先生起诉追讨。近日,通州法院一审认定此案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王先生称,2008年,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露天平台积水,水渗至家中导致墙面发霉、脱皮,严重影响居住环境。物业公司对此推卸责任,他一气之下没有交纳2009年的物业费。2009年底,物业公司因业委会改选撤出小区。今年5月,物业公司要求他交纳欠费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2009年之后从未要求他交费,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庭审中,物业公司拿出其在2010年12月向王先生邮寄催费函的EMS邮件详情单。但经法院调查,由于相隔时间过长,2010年的邮件现已无法查询投递结果,法院无法确定物业公司确实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王先生进行过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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