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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出台招商优惠政策 房地产不受"优待"

兰州日报  作者:赵卿 孙国媛  2011-07-28 09:58

[摘要] 兰州新区出台招商优惠政策 房地产不受"优待"。

 7月26日,记者从兰州新区管委会了解到,近日,新区出台并实施《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入驻新区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新区对企业给予150%的财政资金扶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设的企业,新区财政按照项目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和规费部分为基数,可给予企业100%的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据了解,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可选择享受以下扶持政策: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含150万元),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用于该项目绿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企业投资1-3亿元,若建设周期为1年,新区给予30%的财政资金扶持;若建设周期为一年半,新区给予20%的财政资金扶持;两年建成者,企业可获得10%的财政资金扶持。

如果企业投资额度较大,建设周期比较长,新区将施行逐年递减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财政资金扶持。如投资额度超过30亿元以上,建设周期为1年的,企业可获得150%的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周期为一年半的,企业可获得120%的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周期为两年的,企业可获得100%的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周期越长,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扶持就逐年递减。

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设,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和规费部分为基数,新区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同时,入驻新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根据单位土地面积年平均就业人数,新区财政将按标准分段计算对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引进或创建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由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省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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