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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建民宅不按要求建防空地下室最高罚10万

鑫报  2010-05-26 08:58

[摘要] 24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据悉,修正草案根据现代人防工作需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增减。其中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如不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24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据悉,修正草案根据现代人防工作需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增减。其中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如不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目前我省防空地下室修建不到位的现象突出。就此,修正草案规定: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除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列修建防空地下室:国家一类重点城市5%,国家二类重点城市4%,国家三类重点城市3%,其他城市(县市区)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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