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以及省政府实时发布的全省各县区工资标准,自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昨日记者从该中心获悉,目前调整通知已向各中心下发并通过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以及省政府实时发布的全省各县区工资标准,自7月1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昨日记者从该中心获悉,目前调整通知已向各中心下发并通过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在缴存比例上,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584.25元,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52.75元。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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