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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明确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甘肃经济日报  2016-06-16 09:01

[摘要] 6月15日记者获悉,《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6月15日记者获悉,《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通知》提出,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后,全省上划中央收入由省与市县共担,保持省与市县、地区之间财力格局相对稳定,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以2014年为基数,各级上划中央收入通过税收返还下达,保证既有财力不变。改革调整后,中央集中收入增量分配我省部分,主要用于对困难市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知》确定,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地方分享50%部分中,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分配地方部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安装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为省级收入;其他增值税省级分享15%,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兰州新区分享35%。

全省采取基数返还方式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14年中央、省、市县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等为基础,核定各级财政增值税收入返还基数。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对财税体制改革有关部署,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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