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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租房屋不登记 450户房主受处罚

甘肃日报   2015-03-19 13:59

[摘要] 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获悉,近两年,兰州警方对不按规定到派出所登记备案、不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的450户出租房房主进行了处罚。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获悉,近两年,兰州警方对不按规定到派出所登记备案、不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的450户出租房房主进行了处罚。

据兰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兰州流动人口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比重逐年增大;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比例比重偏高,但承租人、出租人自主登记意识不强。目前不按规定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主要情况有:房主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还有些房主与承租人虽然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没有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也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在近期的排查工作中发现,有些出租屋还存在“二房东”问题,引发了大量治安案件和隐患。

2015年2月14日,团结新村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南砖瓦窑26号将办事处的房屋对外出租盈利,并向派出所登记人员称没有对外出租。而其承租人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倒查后发现,该处是一公司驻兰办事处,其工作人员宋某有私自出租行为,派出所于2月16日对该房屋负责人宋某(金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2015年2月12日,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对城关区红山根一村304号的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租房屋负责人郭某将出租房屋租给涉嫌盗窃的2名嫌疑人,对承租房屋的人员也没有进行如实登记。郭某被处罚款500元。2014年8月5日,敦煌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郑家庄219号,发现房屋出租户朱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朱某被处罚款200元。

该负责人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相关手续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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