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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兰州市医保以及生育保险可转移接续

兰州晨报   2014-07-11 08:58

[摘要] 从7月1日起,兰州市医保、生育参保人员在工作变动期间,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接着算”。

7月10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省人社厅有关通知,为确保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作变动期间待遇享受不间断,兰州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从7月1日起,兰州市医保、生育参保人员在工作变动期间,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接着算”。

按照新规定,自7月1日起,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兰州市范围内工作单位调(变)动的,其人事工资关系确定后,由新人事工资所在单位按《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中明确的工资待遇起始时间进行社保关系补报,同级财政部门补拨,确保社保关系不中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同时补划个人账户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对新录入人员(含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工资关系确立之日起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上述人员在补缴费用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兰州市医保局按参保人员予以报销。

规定同时明确,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含企业)的参保职工,在中断缴费3个月(含)内由单位补齐参保缴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重新参保对待。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发生上述情况的,其配偶未参保或未享受过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可按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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