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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四类无住房者可“半价”住进公租房

兰州晚报  2013-09-10 09:19

[摘要] 9月9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外来务工的四大类无住房人员,未来可以比同地段房租低一半的价钱。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9月9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外来务工的四大类无住房人员,未来可以比同地段房租低一半的价钱,住进40至60平方米或90至120平方米的公租房。

从《办法》中可以看到,兰州市公租房的面积普遍定在40至6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建至90至120平方米,但这类“升级版”公租房的建设比例有一定限制。《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则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另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栋或者按单元集中安排。建成后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也就是说,除了置办家具用品,租房者基本可以“拎包入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一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原则上应当控制在项目所在地段住宅租赁市场价格的50%—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的,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自己的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市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仍拒不退出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政策问答

    公租房向哪些人群供应?

    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两年以上的学生和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租房得具备哪些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以下;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

    有没有特殊情况?

    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要经过哪些流程?不同的申请对象有不同的申请办法,基本可分为三种情况: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类似经适房的流程,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核查公示等环节后,发放《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申请者被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

    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由单位统一组织,向本辖区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其审核。

    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由各级人社部门向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申请,并经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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