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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应于签订购房合同时缴纳

新华网  2011-08-30 17:46

[摘要] 刚签订购房合同,还未取得房产证就要交契税吗?答案是肯定的。

刚签订购房合同,还未取得房产证就要交契税吗?答案是肯定的。

日前,老李夫妇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公寓,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首付30%,余下款项办理为期15年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按照合同约定,老李在15天内向中介机构缴交首付金,同时,中介机构要求老李按照房价总额的3%缴纳契税,并说明是代老李向税务部门缴纳的。

对此,老李感到非常不理解,虽然缴纳了首付款,但尾款要15年才付清,而且房产证还未取得,为什么要这么快缴契税呢?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称,契税的缴纳与房屋产权证是否取得没有必然的关系,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应当开始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同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地税部门提示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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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税总局准备就婚前房产“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称具体细则有待研究

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报道称详规已起草完毕

昨日,有媒体引用财政部官员消息称,“房产证加名征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有望本周内出台。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对此,财政部新闻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已经收到多家媒体对此事的询问,新闻处已将媒体传真转至有关司局,至于有关司局何时回复,目前尚不确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据称,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 专家观点

刘尚希:“加名税”符合税法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昨日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媒体提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契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当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就需要缴纳契税。

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权属转移和契税的问题;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称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刘尚希称,房产证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征税符合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征税。

刘尚希同时指出,在房产证上加名并非是财税经济问题,而是对婚姻能保持多久缺乏信心的表现。加名潮与其说是理性的选择,倒不如说是社会婚姻危机下的恐慌逃生之举。有观点认为,按照目前的限购令,如果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却要被限购非常不合理。对此刘尚希表示,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房屋限购针对的应该是婚后夫妻共同买的房产。

“加名税可考虑弹性方式征收”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昨日表示,“加名税”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建议考虑“因人而异”的弹性方式征收。

刘剑文认为,尽管过去房产税条例没有明文规定房产证加名需征收契税,但加名必然会牵扯到“房屋权利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是可以征税的。从这一层面上讲,“加名税”征收确实有法可依。

但刘剑文同时认为,房产已经是普通民众“不能承载之重”,建议如果该税确定开征,决策者应多向公众征询意见,在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后,制定因人而异的人性化征收方式,让税收更易于让民众接受。

刘剑文分析称,按照税收法规制定流程,地方税务部门在准备征收某项赋税时,首先应该采取听证的方式吸收民意;随后向上级行政机关上报征收方案;再由上级部门研究可行性。“地方税务部门未经过财政部、国税总局研究,便公布税收,是不具备法律授权的。”

- 新闻回放

南京“加名税”一周内多次变更

8月23日 “今天就开始征收”

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天开始征收。”他解释说,夫妻婚后要对婚前房产加名,这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条,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此后,武汉、成都等城市均对婚前房产征收“加名税”。

8月24日 “等总局文件”

南京市地税局称,“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据了解,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地税部门将按上级规定执行。”当地税务工作人员说:“如果今天才来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那10个工作日之后应该会到我们这边来了,肯定要交契税的。”

8月25日 “短期内不推行”

针对南京地税局表态,国税总局回应:“暂时未听说内部着手研究该政策实施意见。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

8月28日 “暂不征收”

南京华侨路房地产交易大厅三楼的工作人员28日表示:“婚前房产加名字,现在肯定是不收契税。至于以后收不收,以上面的文件为准。”

- 律师说法

“限购对无房产一方很不公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仅收取工本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共计80元。

他表示,在收税时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名字的变更实质上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化,因此房产加名不应该征税;如果是婚前买房则属于登记方个人的财产,房产证加名就属于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征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这样的法规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区分不严格,所以从未征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婚前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征税时对两种情况加以区分。

对于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财产,却要被限购的问题,杨晓林称,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限购,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这套房子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离婚没有财产的一方来说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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