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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购廉租房一次性付款可获个人全部产权

西部商报  作者:任聪   2011-01-12 09:14

[摘要] 为加快甘肃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试行)》,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

为加快甘肃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试行)》,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

一次性付款 可获个人份额全部产权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取得。根据《办法(试行)》,我省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

《办法(试行)》明确,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廉租住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州政府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结合当地财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依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价格指导。

规定期限内不得出售转让

《办法(试行)》规定,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与廉租住房配售对象签订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廉租住房配售合同》。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售廉租住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专用票据”。配售金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配售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房屋登记部门统一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售后的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购回,用作廉租住房房源。保障对象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或者违规使用的,由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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